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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名人檔案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我省名人檔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我省知名人士(簡稱知名人士,下同)檔案由省檔案館收集和管理。省檔案館有壹個名人庫,管理全省的名人檔案。第三條省檔案館名人館是全省名人檔案的永久保存中心。第四條名人檔案管理的範圍如下:

(壹)制定名人檔案收集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名人收藏範圍和對象;

(三)負責名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四)開展或參與名人研究;

(五)組織名人檔案展覽;

(六)名人檔案咨詢服務;

(七)開展對外交流活動;

(八)其他相關工作。第五條名人入庫範圍為:歷代廣東籍(含省外、國外)或長期在廣東從事非廣東籍政治、軍事、工商、科學、文化等領域活動的官員、專家學者、社會精英及其他重要人物。具體標準如下:

(1)政界:曾擔任過省級以上(含現任副省級)職務的政府官員和其他著名政治家(包括相當級別的政黨領導人和無黨派民主人士);

(二)軍界:授予中將以上軍銜,或者擔任軍級以上職務等著名軍事家;

(3)商界:有重要影響和名望的企業家、實業家;

(4)科學技術類:是國家理工科院士,在某壹科學技術領域(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有較深造詣和突出成就的專家學者;

(5)文教界:學者、作家、藝術家、教育家等。有重要影響、造詣深厚、成就突出者;

(六)著名宗教領袖;

(七)著名社會活動家、名人、著名民間藝人(工匠);

(八)祖籍在廣東的有名望的華僑領袖和華僑;

(九)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或有社會威望的人;

(十)長期在我省活動的有影響的外國人。第六條名人檔案收集的內容:

(1)傳記材料,如自傳、傳記、回憶錄等。,反映名人的生活經歷和主要活動;

(二)反映名人活動的文章、報告、講話、日記等材料。;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作品、研究成果、畫作等材料;

(四)名人的社會研究和評價材料,如紀念性和紀念性材料、研究材料等。;

(五)與名人直接相關的材料,如證書、家譜、書信等。;

(六)反映名人活動的音像(錄音帶、錄像帶、照片)和實物;

(7)名人口述史料等。第七條名人檔案的收集采取以下形式:

(壹)依據《檔案法》等檔案法律法規;

(二)根據國家規定,有關機構應當向省檔案館移交有關名人檔案;

(三)檔案所有者將檔案捐贈、寄存、出賣給省檔案館的;

(四)復制或者交換其他檔案館和其他部門(如圖書館、博物館)保存的名人檔案目錄;

(五)購買、復制或者交換散落在省外、國外的名人檔案;

(六)省檔案館與檔案提供者協商的其他形式。第八條省檔案館應當對收集的名人檔案與移交人辦理檔案移交手續,並填寫清單壹式兩份,省檔案館和移交人各執壹份。第九條名人檔案所有者向省檔案館捐贈檔案,由省檔案館向捐贈人頒發證書,並給予表揚或獎勵。第十條名人檔案所有者向省檔案館寄存名人檔案時,省檔案館要與寄存者辦理寄存協議,並出具寄存證明。第十壹條名人檔案所有者向省檔案館出售名人檔案,由省檔案館與賣方簽訂購買協議。第十二條省檔案館應當組成專家組,對收集的名人檔案進行鑒定和審查。第十三條應當為每個名人建立名人檔案;全宗族檔案的分類、編目和鑒定,按照檔案整理的有關原則和方法進行。第十四條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關於檔案保存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備先進設備,科學保管,確保安全,防止名人檔案丟失或者損毀。第十五條名人檔案服務形式有:

(壹)向有關部門提供名人檔案;

(二)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名人研究的學術活動;

(三)配合宣傳教育等紀念活動舉辦名人檔案展覽;

(四)為專家學者的研究提供服務和咨詢;

(五)為文化藝術界的創作提供檔案服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海外名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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