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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截圖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1.微信截圖可以作為證據。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由電子設備存儲,屬於即時通訊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可以作為電子數據證據,在刑事和民事訴訟中不存在爭議。但微信截圖作為電子數據,很容易被修改和偽造。如果在采集和提取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要求,所獲得的電子證據將存在瑕疵,可能不會被法院采納。

二、微信截圖的法律條件如下

: 1.必須確認軟件的使用者是雙方;2.確保獲取聊天記錄方法的合法性。二、證據必須滿足以下特征:1,真實性,即證據必須客觀。證據事實必須是隨著案件的發生發展而遺留下來的事實,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而存在;2.合法性。證據的內容和收集程序必須合法。證據的收集和使用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證據的收集、使用和主體,每壹個證據來源的程序,證據必須有合法的形式,必須經過合法的程序驗證;3.關聯性,即證據必須與要證明的案件事實相關,因而對證明案件具有現實意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是多樣的,既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存在,也可以用來否定案件事實的存在。總而言之,微信截圖可以作為證據。我國法律規定的證據壹般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分發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可以作為證據。所以微信截圖壹般可以作為證據。但法院應當對截圖的真實情況進行核實,並當庭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電子數據是指在案件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件、圖片、音像、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以數字形式記錄的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收集、提取、調取、審查有關證據,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件: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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