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著作權主要體現為十七種。包括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理論上,署名權、發表權和保護作品完整的修改權不容侵犯。
然而,在實踐中,上述所有權利都允許他人行使。比如署名權和發表權,在委托創作合同中,有的當事人直接約定了署名權的歸屬。至於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更是數不勝數。有人可能會質疑修改權和改編權的區別。從理論上講,它們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但在實踐中,這種區別意義不大。改編後沒有人使用原著的名字。至於在原作上直接修改,更是少之又少。即使有可能,權利人也不能主張權利,因為直接修改原作壹般存在於藝術品收藏的修復中。以上僅基於實踐,不能涵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所有作品。
現在網上有大量圖片。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使用是很常見的。這種使用不僅限於自然人,還包括很多法人或其他組織。除了合理利用,其他使用毫無疑問是壹種侵權。
但由於網絡系統的復雜性,雖然使用了,但不容易被發現。我說這些並不是鼓勵人們不當使用網絡資源,侵犯作者的合法權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都是不可侵犯的,都應該受到平等的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使用方式有兩種:1只有在著作權人許可並付費的情況下才能使用,2可以不經許可但付費使用。
如果是自己使用,那麽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自己學習、欣賞、研究的圖片,不需要著作權人許可,也不需要支付報酬。此外,適當引用也屬於合理利用的範圍。還有合理用於教學、收藏、執行公務的圖片。不需要許可或付款。
除了以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圖片可能會導致壹些法律後果。
主要是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還有其他中性條款: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情節嚴重的,可能要追究刑事責任。當然這種情況比較少見。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壹般以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為基礎。
這裏的實際損失壹般包括可獲得的利潤和停止侵權的合理費用。但需要註意的是,舉證責任在著作權人。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直接給出了計算方法。這種計算方法有壹定的局限性,可操作性看似很強,但實際上限制了當事人的權益。但這壹司法解釋是結合我國當前實際情況制定的,具有壹定的科學性。我就不細說了。
合理費用包括取證費用和律師費。但需要註意的是,證據符合相關規定。
還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便於審理,司法解釋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損失。這也為這類案件的順利解決創造了條件。但似乎有點多余。
如果不能適用上述規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這個數字在當時看來是適中的。但是,看看當時定上限的動機,就太明顯了。
很久沒看書了,裏面難免有錯誤。妳自己明白吧?
有問題可以再問。我有空的時候會回答他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