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權服務工作站 數字收藏品平臺發布銷售產品應參照版權局批準的版權服務工作站資格或版權服務工作站批準的產品發布。 版權服務工作站對著作權法及相關知識進行宣傳、教育。該地區開展版權咨詢、版權登記、糾紛調解、信息服務、版權相關統計等專業化服務。 版權服務工作站資格申請條件:熟悉必要的辦公空間、工作經費和版權相關法律法規,具備版權服務能力的員工產業園或產業集群地區60%以上的產品與版權有實質性關聯。熟悉該地區版權相關產業情況,為該地區企業提供版權咨詢、版權教育、版權登記、糾紛調解、信息服務、版權相關統計等專業化服務,幫助企業開展版權保護。經所在區(市)縣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積極承擔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相關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在市級以上版權局申請設立著作權服務工作站。 (c)網上出版服務許可證 數字收藏平臺發布銷售產品應參照《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資格或通過《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資格平臺發布的產品的發布。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的許可服務內容包括:網絡音頻出版物、網絡圖書、網絡報紙、網絡雜誌、手機出版物、網絡學術出版物、網絡電子出版物、網絡文字出版物、網絡教育出版物、網絡遊戲出版物、網絡地圖。大多數許可內容都不包括在壹個憑證中,實際操作中必須對應特定的許可服務內容。
(四)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數字收藏品平臺要發行銷售商品,需要參考《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是使用公***網絡基礎架構提供的通信和信息服務的業務的許可證。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電信業務,必須按照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經取得通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通信業務經營活動
(五)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數字收藏品平臺要發行銷售商品,需要參考《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營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互聯網用戶收費或通過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活動。要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六)產權(數字)交易所 數字收藏平臺的區塊鏈作品的著作權,作為版權數字資產化、證券化產品發行銷售的平臺,必須具備國家或以上政府批準的交易所資格,或者由交易所依法發行銷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壹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