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汙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汙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1、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2、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的相關規定。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壹類地帶:為非建設地帶。地帶內只準進行綠化和修築消防通道,不得建設任何建築和地上附屬建築物。地帶內現有建築,應創造條件拆除,壹時難以拆除的,須制定拆除計劃和年限。二類地帶:為可保留平房地帶。地帶內現有的平房應加強維護,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築或危險建築,應創造條件按傳統四合院形式進行改建,經批準改建、新建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3米,建築密度不得大於40%。三類地帶:為允許建築高度9米以下的地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呼和浩特是具有悠久歷史的文化名城,呼和浩特地區文物遺跡、遺址十分豐富。做好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是全市人民的光榮職責。壹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文物的義務。第三條呼和浩特市區域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物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屬物;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物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六)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第四條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地上、地下、山區和水域中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收藏的文物、占用的古建築、屬於國家所有。第五條屬於集體所有的和私人所有古建築、紀念建築物、石刻和傳世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保護管理文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