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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員調包顧客茅臺涉嫌什麽犯罪

近日,福田警方打掉壹個掉包顧客茅臺酒的犯罪團夥, 刑事拘留 嫌疑人7名,串並案件50余宗,涉案金額十余萬元。嫌疑人利用酒店服務員身份之便,互相掩護配合,趁顧客微醺時將茅臺酒掉包。因手法隱蔽,顧客很難發覺。 那麽服務員調包茅臺酒的行為可能涉嫌什麽犯罪? 首先分析下服務員的行為,服務員利用顧客微醺時將茅臺酒掉包成其他品牌酒,顧客因為意識不清醒而直接喝了被掉包的酒,卻沒有察覺自己喝的是其他品牌的低價酒,服務員便以此來獲取其中的差價。沒有察覺而直接喝了被掉包的酒,相當於顧客將茅臺酒與其他品牌酒的差價“交付”給了服務員,但是顧客卻不自知。 這種行為可能涉嫌 盜竊罪 與 詐騙罪 。 盜竊罪從法律中對盜竊罪的定義規定來看,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時在竊取他人財物的時候,需要達到壹定的數額標準或者具有壹定的犯罪情節。 詐騙罪從法律對盜竊罪的定義規定來看,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然後利用欺騙的手段,使受騙人基於受騙而含有壹定自願性地交出財物給行為人。 處分財產要素是區分詐騙與 盜竊 的關鍵。 服務員利用處於微醺的狀態,服務員將茅臺酒掉包成其他品牌的酒,顧客沒有察覺而直接喝了被掉包的酒,相當於顧客將茅臺酒與其他品牌酒的差價“交付”給了服務員,但是顧客卻不自知,這其實就是壹種處分財產的行為, 但是這裏存在壹個問題,服務員將其他品牌的酒用茅臺酒外裝殼包裝上,然後利用顧客不清醒的狀態時送上去,顧客以為自己喝的是與包裝殼無異的茅臺酒,但實際喝的其他品牌的酒。這就相當於在A商品中包裝塞入B商品的,然後顧客誤認為包裝的B商品與A商品相同,然後不自覺地把其中的差價“交付”給了服務員。這裏存在壹個學理爭議,如果認可A商品與B商品整體性處分的,成立詐騙罪;如果不認可A商品與B商品整體性處分的,成立盜竊罪。 在本次案件中服務員利用顧客微醺的狀態,將其他品牌的酒裝入茅臺酒中掉包,顧客因為意識不清醒而沒有察覺,相當於顧客將茅臺酒與其他品牌酒的差價“交付”給了服務員。如果認可整體性處分原則的話,即將其他品牌酒與茅臺酒看做壹個整體,服務員的行為可能就涉嫌詐騙罪。如果不認可整體處分原則的話,即不將其他品牌酒與茅臺酒看做壹個整體,那麽服務員的行為可能就涉嫌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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