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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的文件

中國歷史悠久,珍貴古籍興盛,但這是新中國成立近百年前的事。由於戰爭、自然災害和外國劫掠,古籍遭受了巨大的損失。建國初期,黨和政府制定了相應的政策,采取了各種措施積極保護,為以後的古籍保護和研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建國初期,國家壹片廢墟。作為中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珍貴的古籍因為種種原因被毀壞、流散甚至販賣到國外,這是國家和民族的巨大損失。鑒於當時的情況,黨和政府在1949-1957期間采取了各種積極的保護措施。

1.黨和國家對古籍保護的政策導向

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部、軍委、地方人民委員會等部門發布法令、通告和指示,制定法規和措施,為古籍保護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導。

1.1,古籍的保護,避免古籍的散落和毀壞。

1.1.1,規定了古籍的範圍,要求認真保護和保管古籍。

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發布文物保護補充說明,其中第五點:“圖書:古籍及各種珍本、獨本、獨本、手稿、金石學拓片、生僻書、石碑、書版、竹簡、檔案、地方誌、年檢、佛。1951年8月,西南地區制定了《西南地區土改時期國家文物保護暫行條例》,將報刊和圖書檔案列入必須嚴格保護的範圍[1]。1950年5月,國務院頒布《古籍、珍貴文物、圖書、珍稀生物保護辦法》[1]。1951 9月10日,中南軍政委員會下發《關於健全各級文物管理委員會加強歷史文物圖書字跡保護工作的通知》[1]。195111110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發布通告,指出:“歷史文物,包括古代石刻、拓片、書籍、字畫...應該好好收藏保存。“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川西古籍文物保護暫行辦法》第四條,該條指出:“各種珍本、獨本、手稿、生僻書...具有現代價值的中外文圖書、儀器、報紙、雜誌、圖表等應妥善保管。1956,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重視古籍資料保護”(以文號下發。文社[56]的210)。

1.1.2,禁止用舊書作造紙原料。

1951 3月28日,中南軍政委員會通令指出“造紙紙漿廠、作坊今後不得購買舊書、紙張作為造紙原料,否則以破壞國家文物論處”[1]。19511為了加強舊書的收藏和保護,中央文化部和輕工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禁止使用舊書作為紙漿材料的指示》[10]。

1.1.3,避免珍貴古籍流失。

1950 65438+2月21,西南軍政委員會文教部通知西南各省人民政府,在減租退押期間,部分地主低價出售其古籍字畫,分散銷毀的行為應引起註意[1]。1951年1月21日,西南軍政委員會命令各級人民政府抓緊取締具有歷史價值的文物、書籍、碑刻的任意破壞和流散出售,以及撤銷寺院,在寺院內出售各種珍貴典籍[1]。1955年,湖北人民委員會為了保護圖書文物,防止流失,向各市縣發出通知,指出“地主在土改中沒收的圖書文物,都是國家財產...各種機構和團體的收藏者需要做壹個清理登記,防止丟失”[1]。

1.1.4.禁止珍貴古籍流向國外。

1950年5月,國務院頒布《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1]。1951年6月,文化部頒布了《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有些圖書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局批準,才能運往國外展覽、交流和贈送,獲得許可證者允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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