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藏非法獲得的或者不能證明其合法來源的恐龍化石。
法律依據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或者破壞恐龍化石。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恐龍化石,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當地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趕赴現場,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並立即報告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專家進行初步評估,在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恐龍地質遺跡的保護和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非法販運、盜獵、哄搶和破壞恐龍化石的行為。
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公布聯系電話、電子郵箱、通訊地址等。向社會公開,並明確受理範圍和責任。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對舉報事項依法進行核查和處理。實名舉報的,應當在處理完畢後五個工作日內回復舉報人,並為舉報人信息保密。
第十五條在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恐龍化石需要搶救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逐級向省國土資源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能夠獨立存在和展示的恐龍化石,收藏單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合法收藏: (壹)依法發掘;(二)依法轉讓、交換和贈與;(三)接受委托保管和展示;(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代收點;(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恐龍化石的國有恐龍博物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國有恐龍博物館負責恐龍化石的收藏、展示、科學研究和定期宣傳教育活動。鼓勵國有恐龍博物館免費開放,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金、文獻、設施、設備或者其他形式支持恐龍博物館的發展。
第二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登記本條例實施前采集的恐龍化石。登記後,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鑒定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確定為重點保護的,納入全市重點保護恐龍化石檔案和數據庫。第二十壹條鼓勵單位或者個人將收藏的恐龍化石委托本市博物館保管和展示,或者捐贈給本市博物館收藏。對向本市國有博物館捐贈恐龍化石藏品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收藏的已登記的重點保護恐龍化石被盜或者丟失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向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收藏的已登記的重點保護恐龍化石受到損壞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