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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釋2

合理分配“是否用於夫妻同壹債務”的舉證責任。這是本次回復的最大亮點。夫妻壹方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可以直接認定為* * *同債。如果債務超過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債權人和債務人就要證明這筆錢是用於夫妻日常生活的。實踐中,非借款人可以通過收集日常生活費用明細等證據,證明共同生活的實際支出,說明沒有必要向國外借款,從而將資金使用的舉證責任轉嫁給債權人和借款人,達到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

民法司法解釋二:

為使地方法院在確定夫妻債務相同的實踐中發揮新的指導作用,旨在糾正法院對第24條的簡單和機械的適用,要點如下:

1.合理分配“是否用於夫妻同壹債務”的舉證責任。這是本次回復的最大亮點。夫妻壹方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可以直接認定為* * *同債。如果債務超過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債權人和債務人就要證明這筆錢是用於夫妻日常生活的。實踐中,非借款人可以通過收集日常生活費用明細等證據,證明共同生活的實際支出,說明沒有必要向國外借款,從而將資金使用的舉證責任轉嫁給債權人和借款人,達到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

2.堅持厘清債權債務的內部法律關系和外部法律關系,以保障民事交易安全和社會秩序。

3.因投資虧損而產生的債務,是夫妻的同壹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4.非借款人對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貸款不承擔責任。

5.第二十四條夫妻* * *債務相同的規定,不適用於夫妻壹方所擔保的債務。

6.未經審判程序確認夫妻間債務性質的,未借款的夫妻在執行程序中不直接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的背景(二)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共有的財產清償。”從這壹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在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約定的財產歸第三人所有,但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由丈夫或者妻子承擔的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第三人不知情的,該約定對第三人無效,夫妻壹方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按照夫妻同壹財產制度下的償還原則償還。”“本款所稱夫妻所負債務,是指夫妻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所負的債務。至於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或個人債務,不論是為子女教育所負的債務、個人經商所負的債務或擅自資助個人親友所負的債務,均適用本款規定。”這進壹步明確了夫妻壹方承擔的法定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普通家庭擁有的財產數量和種類越來越多,大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日益多元化。風險投資、股票投資、房地產、貸款、收藏等大額投資越來越普遍。這使得許多家庭的財富迅速增長,投資產生的債務風險也在增加。

婚姻法和民法典有什麽區別?

與舊婚姻法相比,民法典有更健全的法律體系。首先,新婚姻法豐富了夫妻之間的相互權利義務,家庭暴力首次在我國民法典中被提及。此外,在民法典中,修改了禁止婚姻疾病的規定,增加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在家庭關系、財產分配等方面,兩部法規也有較大差異。比如《民法典》規定,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未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從婚姻法“患有不應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到民法總則規定可以撤銷婚姻,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突出了結婚和自願離婚的婚姻自主權。對於被告知患有嚴重疾病後仍選擇結婚的當事人來說,可撤銷婚姻比無效婚姻有更多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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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六條男女雙方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自雙方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實質性條件時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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