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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北省關於老年人享受優待服務的規定》的決定(2007)

壹、第四條修改為:“老年人進入各類公園、紀念性陵園,門票(不包括門票外的合法收費項目)實行免費。”二、第五條修改為:“老年人進入風景區和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已開放的文物點、宗教活動場所,凡收取門票的對6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對70周歲以上老年人實行免費。

每年10月1日國際老人節和“九·九”重陽敬老日老年人可以免費參觀。”三、第七條第壹款修改為:“老年人到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含民營和個體診所)就醫,應當享受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住院的優待,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四、第九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享受免費乘車的老年人,需辦理意外傷害險。

各級政府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交企業承擔社會福利所增加的支出,給予專項經濟補償。”五、第十三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老年人家庭,應優先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應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六、第十四條修改為:“對農村老年人免除鄉(鎮)、村籌資籌勞負擔。不得向農村老年人收取各類社會性集資款。”七、第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對百歲以上的高齡老年人,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應當按月發給不低於200元的長壽保健費和生活補助費。各地可根據當地財力情況,適當放寬發放年齡和增加發放金額。”八、第十六條修改為:“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社會福利院、敬老院,供養孤寡老人和代養其他需要在福利院、敬老院扶養的老人。基層人民政府應按規定的標準積極籌措按時劃撥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養老人所需的經費。

城鄉分散供養的符合“五保”條件的老年人,由基層人民政府積極籌措資金,按照省政府規定標準發給供養費,力爭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老年人家庭,由民政部門按規定給予救助。

對自願為本轄區內的老年人開展援助服務的誌願者,有關社區和農村基層組織要予以鼓勵。”九、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電信部門應當優先為敬老院、光榮院、老年公寓、社會福利院安裝電話,並可適當減免因未能及時交納話費造成的滯納金。”

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單獨居住的老年人安裝燃氣、有線電視,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安裝費給予30%的優惠照顧。”十、第二十壹條修改為:“需要有關方面提供優待服務的老年人,應當出示《湖北省老年人優待證》。優待證應當載明為老年人優待服務的主要項目。優待證由省老齡工作機構統壹印制和管理,縣以上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發放,優待證式樣由縣以上老齡工作機構行文告知。老年人優待證除收取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外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老年人,持有當地人民政府或老齡工作機構發放的老年人優待證及其他表明可享受優待的合法證件,來鄂觀光旅遊、探親訪友等,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的優惠待遇。”十壹、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依照本規定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各有關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老年人優先、優惠及免費的公示牌和標識,文明服務,兌現承諾。”十二、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中華人民***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及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本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拒絕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由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十三、刪除第二十五條。

本決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關於老年人享受優待服務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款順序和文字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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