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事業單位法律知識《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情況匯總》,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確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保護公***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了《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今天我們就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情況進行重點學習記憶。
壹、警械概念
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約束性警械:手銬、腳鐐、警繩、約束帶等。
制服性(驅逐性)警械: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
二、警械使用原則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三、約束性警械使用情形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壹)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四、制服性(驅逐性)警械使用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壹)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