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人對自己肖像的權利。
肖像所有者對他們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不僅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肖像權,而且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使用其專屬肖像。具體來說,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所有權、制作權和使用權。
肖像權是指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公民許可,其他任何人不得擁有該公民的肖像或者損壞該公民的肖像。
肖像權是指決定和實施肖像的權利,即決定是否制作肖像和如何制作肖像的權利。
人像可以自己制作人像,比如自拍,自畫等。也可以委托別人制作,比如影樓或者工作室。如果有人主動為肖像人拍照或制作雕像,必須從肖像人處取得肖像制作權。
然而,這項權利受到壹些限制,主要包括
(1)政治家、電影明星、體育明星等公眾人物出現在公共場合時,不允許反對他人拍照;
(2)參加遊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不得因其活動是公開的而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3)具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或不幸的人,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在場的人等。,都屬於這種情況。
(4)犯罪嫌疑人不得反對司法人員以司法證據為目的進行拍照。
肖像專用權是指使用肖像來標記和表彰自己的權利,即決定是否使用肖像和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未經他的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他的肖像。
侵犯肖像權的認定標準
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壹是未經其同意;二是盈利。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其同意,將他人肖像用於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籍封面、印刷日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例如要求交出自己拍攝的影片、將肖像移出公開展示等。,也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者賠償損失。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需要財產損害。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也對侵犯肖像權做出了壹些相應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將本人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應當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