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避免未經許可非法印刷書籍的方法如下:
未經許可印刷書籍是違法的。未經有關法律批準擅自設立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出版物的,或者擅自從事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出版物的,或者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二、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1,未經許可發布;
2.未經許可,將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3、未參與創作,署名於他人作品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許可,展覽、拍攝、改編、翻譯、註釋他人作品;
7.使用他人作品而不支付報酬;
8.未經許可出租電影作品;
9.未經許可對表演者的表演進行錄音、直播或者公開傳播的;
10.未經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物的版式、裝幀設計;
11、其他侵犯著作權及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
12.未經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著作權人的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14.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含有表演者表演的音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其表演的;
15.未經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的;
16,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
17.未經許可,故意規避或者破壞著作權人或者相關權利人對其作品、產品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
18.未經許可,故意刪除作品或者產品上遺留的能夠改變著作權人或者相關權利人權益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19.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