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持有、藏匿軍用槍支壹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藏匿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和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榴彈等殺傷人員彈藥壹種以上;
5)非法持有或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2.本條所稱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持有”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將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私藏,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拒不交出的行為。
二、持有槍支、彈藥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槍支彈藥管理系統。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1996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槍支彈藥壹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工具,被壹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犯罪。
2.客觀要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持有,是指持有、藏匿槍支、彈藥的違法行為。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攜帶槍支、彈藥出法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捐贈的,還是拾得的,或者是自己已經合法攜帶,以後未上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準而私自持有、藏匿的,都屬於本罪所要求的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但是,非法持有、隱藏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出售或者盜竊、搶奪的,應當以非法制造、出售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處罰,不存在其他持有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包括已經發現持有槍支、彈藥,經責令交出後仍拒不交出的;還包括持有人雖未被發現,但明知應當自首,仍隱瞞不報,拒不自首的。本罪是選擇性犯罪,即具有持有和占有中的壹種行為就構成犯罪。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其他相關規定。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註意以下兩種情況:
彈藥罪與持有槍支、彈藥罪的界限,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單位負直接責任。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藏匿。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槍支彈藥,不構成犯罪。
三、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裏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槍支彈藥數量較大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用於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用於軍隊或者非軍事系統公務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收繳非法持有或者私藏的槍支、彈藥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