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65438+2月30日國務院批準,
1990 65438+10月11,公安部、財政部發)
壹、著裝範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的經濟警察,應按本規定著裝,嚴禁其他人員穿著經濟警察服裝。
二、服裝系統和材料
1.經濟警察的服裝制度與公安警察相同。單外套的款式是小翻領西裝,白襯衫,藏青色領帶。領帶卡上有經濟警察的標誌。冬天的外套是直翻領。
2.服裝顏色:外套、大衣、帽子為深橄欖色,褲子為藏青色,標準短袖外套為淺米色。
3.標誌:佩戴人民警察帽徽、印有“晶晶”字樣的臂章和印有齒輪、步槍、五星圖案的肩章、領花。
4.服裝材料:單衣、長帽、罩衣、大衣、冬帽采用純化纖面料,長袖襯衫采用滌棉平布,短袖襯衫采用滌棉夾克平布,棉大衣、冬大衣采用腈綸絮。
第三,著裝要求是1。大帽子:三年壹頂,熱、亞熱地區加壹頂帶紗布的帽子。
2.帽徽和標誌:每人兩套,不錯不差。
3.單外套:第壹年發兩套,用四年,以後每三年發壹件外套,兩條褲子。
4.冬帽:高寒地區發皮帽,溫暖地區發絲絨帽,六年壹發,炎熱和亞炎熱地區不發。
5.棉衣:高寒地區三年壹套,寒區暖區四年壹套,熱區亞熱區六年壹套。
6.工作服:高寒地區三年壹套,寒區暖區四年壹套,熱區亞熱區五年壹套,新警第壹年壹套。
7.大衣:高寒地區裘皮大衣,遼寧地區和暖亞熱地區棉衣,熱地區發夾大衣,每人壹件,用了十年,列為公用。
8.武裝帶(人造革):用了十年,列為公用。
9.膠鞋:三年壹雙,第壹年新警兩雙。
10.棉鞋:高寒地區的毛皮鞋,溫暖地區的棉鞋,四年壹雙,不在炎熱和亞炎熱地區。
11.布鞋:炎熱和亞炎熱地區每年壹雙,其他氣候地區兩年壹雙。涉外單位發單皮鞋的,不發鞋。
12.手套:寒區、寒區皮手套,其他地區天鵝絨手套,三年壹雙。
13.雨衣雨靴:每人壹套,列為公用,最低使用八年,不壞不換。
14.襯衫:三年壹件長袖,壹件短袖。
15.領帶:三年每人壹條。
16.個別單位因工作性質特殊不適合穿純化纖服裝的,在不增加開支的情況下,使用其他面料(羊毛除外)。涉外單位可酌情發放單鞋,每年壹雙。具體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經濟警察管理部門商財政廳(局)確定。
第四,服裝生產和管理
1.經濟警服的統壹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經濟警察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著裝標準,統壹向公安部指定的經濟警察服裝、帽徽、肩章、臂章、領花等生產定點工廠訂購。省級以下公安機關經警管理部門和警建單位不得直接到工廠定制或在銷售點購買。非公安部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經濟警服和帽徽、肩章、臂章、領帶和領帶卡。
2.各地公安機關經濟警察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執行著裝規範,不得擅自改變著裝標準和顏色,不得隨意提高著裝標準和擴大著裝範圍。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警務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著裝規定者。
為避免浪費和節約經費,已發放到個人的現有警服和已安排生產庫存的警服,自換裝之日起,壹律改為作訓服。
3.收舊方式:除手套、鞋子、長袖襯衫、領帶外,其他所有要打包的物品都是新的和舊的(單衣、罩衫、帽子可以留壹套(上衣)再舊),可以實物送(徽章、符號、臂章、領帶卡必須實物送)或新品價格10-送。
4.經濟警察離隊時:帽徽、肩章、領帶、臂章、公被收回;其他用了規定年限的衣服,去掉標誌就可以拿走;使用年限低於規定年限的,按使用年限折算。
5.裝載物資配送時間:夏裝壹般在4、5月份;冬裝在九月和十月,特殊情況除外。如果經濟民警的警服在執行公務(如滅火、搶險、救災等)中丟失或損壞。)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經單位領導核實,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部門批準,按適當價格分配,使用年限按季計算。因意外事故或保管不當造成丟失或損壞的,應進行批評教育。經領導批準後,應由個人支付,價格解決。
6.經濟警察必須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非公務時間不允許穿警服。不準將警服借給他人或者交給親友、子女穿著。不得私自拆換、出售警服。對違反規定的經濟警察,要進行批評教育。本人或他人利用警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後果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7.經濟警察因違法違紀被拘留、勞動教養或者開除公職的,應當收回其警服、帽徽、臂章、肩章和領帶。
8.經濟警察,根據情況,經公安機關經濟警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發給壹套新的警服、壹頂帽子和壹雙鞋。
9.各級公安、財政部門和警察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其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發布部門:公安部/財政部發布日期:1990 011實施日期:1990 01(中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