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只要偷錄、偷拍照片的證據沒有侵害他人權益或者是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取得的,都可以作為證據。
第二,秘密錄音、拍照的證據要被法院認定,有很多要求。比如必須有原件(原始載體)供法院核對,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音頻或視頻未被剪輯或編輯。
三是當事人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嚴重違反公序良俗的,將進行錄音錄像。這種視聽資料是非法獲取的,壹般法院不予認可。如果偷偷在他人家中安裝監聽監控設備進行錄音錄像,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通過這種方式獲取的視聽資料是違法的,也是違法的。
第四,即使沒有盜竊錄音的違法行為,也不是所有的錄音證據都可以采信。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方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的,需要合法、真實、相關。
第壹,每個公民都有隱私權,個人隱私不應該被任何人窺探,哪怕是夫妻。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寧、私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不被他人非法騷擾、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隱私權主要包括個人生活自由權、個人生活信息保密權、個人通信隱私權和個人隱私使用權。
第二,如果私自跟蹤的行為已經給被監控人造成了嚴重的物質或者精神損失,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則可能觸犯刑法。
第三,侵犯隱私的行為包括非法盯梢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等。因此,丈夫購買鑰匙扣定位器跟蹤妻子是違法的,嚴重時可能導致侵權責任和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只要偷錄、偷拍的證據不侵犯他人權益或者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取得,視聽資料就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的適用解釋
第壹百零六條采用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