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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康軼事。

董康早年拜訪了小和重二郎、松岡正義、青浦子爵、齋藤壹郎博士等日本著名法學家,對刑事案件的起訴、逮捕、審判、監禁、死刑執行等進行了專題考察。通過這次調查,產生了晚清重要的法律著作,如《日本地方官監獄調查報告》、《日本地方法院組織法》、《監獄考察》、《日本地方官沿革概要》、《談獄事》等。這些材料為沈家本等人修改刑法,促進舊監獄和審訊方法的改進,修訂大理院編律提供了極大的參考。[1]

1912曾任清代進士大歷書院民政法官的董康,出逃日本,在東京大學學習法律,成為近代留日學生中的政治高層人物。並將攜帶的壹批珍貴的中國稀有古籍,賣給了日本收藏家大倉。1913董康回國後立即投身政界,次年出任北京大理學院院長。同年,沈家本去世。但董康繼續走沈家本的道路,民國七年(1918)出任民國法學院院長。

清末修律的壹批法律在民國初年被北洋政府搬用,而在董康的主持下,民國初年修律館基本保持了清末沈家本主持下修律館的特點,並按照“外治外法”的原則,繼續系統地翻譯和介紹了大量的外國法律和法律著作。1921年,董康成為首席大法官,取得了與沈家本平起平坐的政治地位。為了進壹步實現改良法制的理想,他進壹步加強了對外國法律制度的介紹,當時的司法部參事室專門組織成立了“外國法典編纂室”,取代了原來的修訂法律館。[1]

從北洋政府時期董康等人介紹的外國法律和法律著作中可以發現,以日本為主,德、美、俄、英等歐美大陸法系的專門法規翻譯密集。此外,議會組織法、選舉法和地方行政規則和條例的出臺有所增加。這些都是北洋政府時期引進“洋法”的新動向,因為其制度畢竟與大清帝國不同,但總的來說,董康引進的洋法和法律思想是對沈家本改良利用“洋法”妥協修法思想的繼承。

1924年,董康辭去職務,赴歐洲進行工商調查。回國後於1925出任中國光復上海和混院委員會會長。北洋政府失敗後,前清舊人董康委托的“域外法治國家”隨著“法制改良”和治外法權的恢復而破滅。從此離開政壇,歷任上海法學院院長、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並成立律師事務所。曾出庭為江蘇著名實業家、商人張謇在南通“土豪劣紳張謇請求取消沒收財產”壹案辯護。

在此期間,董康收集整理了壹批中國古代法律著作,研究了清朝的法律史,完成了《中國法制史講座》、《秋審制度》、《前清法制總結》等著作,並將中國封建社會的秋審制度與歐美減刑委員會進行了比較。此後,他在研究中國古代刑法中證據問題的專集《綜合刑事證據法》中,主張建立以日本軍國主義法制為核心的所謂“東方法制”,將中國的法制建設視為日本法律的附庸,為日本侵華制造法律依據。[1]

七七事變後,董康當上了偽“華北臨時政府”的審判委員會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長,背叛了自己的祖國和民族,成了漢奸,終於完成了從“外法治國”到賣國求榮的“東方法制”之路。沈家本和董康這兩位清代學者出身的司法官員,分別擔任清末北洋政府的司法部長,並主持了法館的修訂工作。他們所尋求的是通過法律的改進,通過引進西方資本主義法律和法律著作,通過頒布和修改新的法律,改善司法,整頓舊的監獄,廢除嚴厲的懲罰等等來修改傳統的中國法律制度。雖然都與勞乃宣等人為此堅持維護傳統倫理的派別進行過鬥爭,但其根本意義上並無本質區別。沈家本和董康的法制改革是以維護封建君主政體為目的的,這就決定了他們是與時代潮流相違背的。應該看到,他們引進的外國法律和法學理論,對豐富中國法學的研究內容起到了開拓性的作用,為中國近代法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為中國法學的現代化做出了貢獻。

沈家本和董康所處的歷史時代是激進與保守、革命與改良、充滿激烈沖突的時代。其鬥爭的結果不僅關系到中國法律文化的發展,也關系到中國整個社會的命運。在沈家本的同時,壹大批人站在試圖推翻封建王朝的立場上,也引進和翻譯了大量的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張。以孫中山等人為代表的主張推翻封建制度的民主革命派,最終形成了當時社會鬥爭的主流。並通過不斷的鬥爭,終結了“我為國”、“君權神授”的封建制度及其法律,打破了幾千年來皇權威嚴和封建禮教對人民的精神束縛,使中國的法制建設真正走上了現代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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