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條修改為:“申請經營快遞貨運的單位,應當持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向運管機構提出申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服務質量招標,取得經營許可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經營手續。”二。第七條修改為:“快遞貨運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取得從業資格證。”三。第十條第二項修改為:“攜帶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4.第十五條修改為:“阻礙交通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Xi小型零擔貨物快運車運輸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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