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實行晚育並在子女出生後五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準予享受產假壹年(從休息日開始計算,接近休假的壹並計算,不給予其他假期),產假前六個月享受全薪,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地區津貼、工齡(護齡等)的65%。)最近六個月,還有其他的。當地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職工夫婦自願終身只生育兩個孩子並承諾不生育第三個孩子的,每個孩子可享受四個月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