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訴訟律師(又稱大律師)壹般以獨資形式經營,自負盈虧。但大律師為了減少開支,更有效地利用資源,壹般都是集群設立辦公室,成為律師事務所,分擔包括建立圖書館在內的費用。
律師(又稱律師)壹般以個人獨資或合夥的形式,以律師事務所(又稱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經營,香港的律師大多受聘於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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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在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壹審中,法官和大律師仍然戴假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