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壹年度的進口配額總量。
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提交下壹年度進口配額申請。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6月31日前將下壹年度的配額分配給配額申請人。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年度配額總量,並在實施前0天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