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法律有規定,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即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
那這就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問題了。實際上法律做為強制性行為規範,不宜,也不可能將所有行為納入其調整範圍。
個人認為,法律規定的只是最低的道德 ,社會上大量行為還是靠道德、風俗習慣來調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