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下列疾病檢查:
(壹)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3)精神疾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傳染期指定傳染病或者發病期相關精神疾病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應該推遲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