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七條: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與藥品相混淆的文字,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宣傳治療作用,不得宣傳某些成分的功效,以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第十三條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的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通過宣傳某些成分的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