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頒布“中華人民***和國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運輸車輛的車輛長度、車輛寬度、車輛高度和車貨總重量。在車輛超過此標準時稱之為超限。
超限車輛上路前應在當地交通局辦理《超限運輸通行證》並懸掛明顯標誌,按公路管理機構核定的時間、路線和時速行駛公路。承運人不得塗改、偽造、租借、轉讓《超限運輸通行證》,每張通行證只使用於壹次運輸,當本次運輸結束時通行證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