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過研究,建議采納這壹意見,於是在提交二審稿的民法典人格權編中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中增加了壹條規定:
從事與人類基因、人類胚胎相關的醫學、科學研究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