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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規制的四種壟斷行為

法律分析:所謂壟斷行為,實際上是違反競爭法規定的行為,其目的是擴大自身的經濟規模或形成有利的經濟地位。我國《反壟斷法》將各種壟斷行為分為四類: (壹)壟斷協議;(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經營者集中;(4)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八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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