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富豪家庭:連續三年年收入200萬以上,或者凈資產達到10萬以上;
2.富裕家庭:連續三年年收入80萬-200萬,或凈資產達到500萬-10萬;
3.中產家庭:連續三年年收入40-80萬,或者凈資產達到200-500萬;
4.小康家庭:連續三年年收入20-40萬,或凈資產達到80-200萬;
5.貧困家庭:連續三年年收入654.38+萬-20萬,或凈資產達到60-80萬;
6.貧困家庭:年收入低於654.38+萬,凈資產低於60萬。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條,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居民的生活費用確定並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及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