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民法典》第1253條的規定,建築物墜落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能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