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2.壹般情況下,總承包商或業主負責工程的分包。總承包商負責總分包,業主負責指定分包。分包管理由總包負責,全面監督管理。
3.分包直接與總承包有合同約束,有相應的連帶責任,而業主不參與。現在很多業主使用手持視頻通訊來協調管理各個分包,改變了傳統的管理模式,遠程管理更加直觀高效。
4.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對施工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