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屬於國家所有。
1、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壹般原則
第二十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遊、左右岸和相關地區的利益,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21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並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和航運的需要。
在幹旱半幹旱地區開發利用水資源時,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環境需水量。
2.對地方政府開發利用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跨流域調水應當進行全面規劃和科學論證,統籌考慮進出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破壞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