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批準後方可投入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禁止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新建燃煤供熱鍋爐。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鍋爐房項目必須先進行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包括:
1,選址環境合理性分析;
2、生產過程分析;
3、主要汙染物及達標排放分析;
4.環境保護措施;
5、總量控制指標;
6.選址要求不能對環境敏感區產生影響,總量控制指標滿足要求,環保措施的有效性分析。
鍋爐房在滿足包含上述內容的環評批復文件(環評報告書、表、登記表)後方可開工,並需進行環保驗收後方可投入運行。
在環保手續完成之前,其他部門不得批準相關文件。環保程序有壹票否決權,也是其他相關審批文件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