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適用。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出示本人的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的證明,* * *向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報名時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離婚的話也要持有離婚證。凡進行婚檢的,還應持有醫院出具的婚檢證明。(2)復習。登記機關在審查雙方結婚申請時,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者指定項目進行醫學鑒定。(3)報名。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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