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離婚過程中,男女雙方需提交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以及雙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再婚壹方的離婚證、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三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經審查合格後,由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男女雙方結婚證。
再婚壹般是指再婚。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