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2015修訂)第二十七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請求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憑專利管理部門的受理通知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該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憑調解協議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專利管理部門出具的撤銷通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如果從請求暫停之日起1年內沒有請求延長暫停,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自行恢復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