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禮法都把包辦子女、劣等婚姻視為父母長輩的特權。“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是婚姻的必備要素。起源於奴隸社會的“六禮”,即“受禮”、“問名”、“納妾”、“受禮”、“邀約會”、“迎親戚”(見封建婚姻制度),在禮儀上為包辦婚姻提供了基礎。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關於結婚權的規定。略論唐律:家庭婚姻規定父母等法定長輩為子女,自己為晚輩婚姻首領。明洪武二年(1369)下令:“壹切婚姻,均由祖父母、父母操辦。爺爺奶奶和沒有父母的父母是從親戚家嫁過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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