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1997發布的《汽車報廢標準》,汽車報廢裏程為30-50萬公裏,更新報廢年限為8-10年。經修理、調整後仍達不到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要求的,應當報廢;
1.裏程和使用年限已按標準報廢,但經嚴格檢驗,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延期報廢,但不得超過報廢年限的壹年半(4-5年)。
2.2000年底,國家有關部門將非營運客車和旅遊客車的使用年限和延期報廢標準調整為:
3.9座及以下非營運客車(含轎車、越野車)使用年限15年;
4、旅遊客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使用10年;
5.旅遊客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最長延長使用年限不超過10年。
1,在正常使用過程中,隨著年限的增加,其性能會有所下降,到了壹定時期,就必須報廢。
2.如果無限延長汽車的使用壽命,由於車輛各部分的損耗和車輛整體的損耗,其動力性和經濟性將大大降低,導致燃油或潤滑材料的消耗增加,維修頻率增加,大量的備件材料和工時,維修費用急劇增加。
3.同時,這類汽車還會導致運輸效率降低、運輸成本增加等問題,嚴重的會造成嚴重的尾氣汙染和噪音汙染,甚至出現交通事故等致命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