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流程如下:
1.查詢財產:通過律師等渠道查詢、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2.申請執行:準備申請執行書,提交壹審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3.采取強制措施:法院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查控,根據查控結果進行處理。比如,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就轉入法院賬戶,支付給申請人。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4.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可以終結本次執行。如果後來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那麽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