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將觀察與其他審計程序相結合和/或遵循正常程序:根據需要,可以單獨或綜合運用下列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線索:
1.檢查:指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產生的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的記錄和文件的檢查,或對資產的實物檢查。
2.觀察,是指註冊會計師對相關人員從事的活動或程序進行觀察。
3.從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處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並對答案進行評價的過程。
4.確認是指直接獲得第三方(被質疑者)書面答復作為審核證據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是紙質、電子或其他媒介的形式。
5.重算是指檢查記錄或文件中數據計算的準確性。
6.重新執行是指獨立執行原本屬於被審計實體內部控制壹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7.分析程序,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之間、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聯系來評價財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