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報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有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裝、儲存等場所。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三)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四)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的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六)具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工藝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壹)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食品生產有其他要求的,應當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