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車輛1:油輪、氣體船和液體船。
專用車二:除專用凈化水車、專用車壹以外的箱式貨車,以及用於清淤、清掃、清洗、起重、裝卸(不含自卸車)、電梯、攪拌、挖掘、推土機、冷凍、保溫等各種專用機動車輛。
專用車輛三:配備固定專用實驗儀器,具有檢測、消防安全、運鈔、診療、直播等專業經驗的各類專用機動車輛。特種車輛4:海運集裝箱牽引車。
考慮到汽車本身的結構特點,專用汽車是壹種具有獨特底盤和整車結構的車輛系統,是專業的設計方案,很少使用通用的總部件。
常見的特種車輛,如救護車、消防車、電視轉播車、環境監測車、自卸車、清掃車、固井水泥車、壓裂車、道路清障車、升降車、混凝土泵車、掃雪車等。,被廣泛使用並具有壹定象征意義的特種車輛。
特種車輛:
特種車輛是指在外形尺寸和重量上超過設計車輛限值,並經過專門設計或者改裝有固定裝置和設備的專用車輛。它們的主要功能不是用來載人或載貨的機動車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七十三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也配備了統壹的標誌和警示燈,而該條第二款規定,除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或者使用專用於或者類似於前款規定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造成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規定與《公路法》規定的沖突。為了實現兩部法律的銜接,本條根據公路法的規定,具體作出了上述銜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