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和設備:
1.5輛以上自有專用車輛;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分類和評價要求》(GB 1589)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要求並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具有運輸有毒、易爆和第壹類包裝危險品的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和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5.配備與所運輸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有毒、易爆、易燃、放射性危險品的,應當有槽車或者廂式車輛和專用集裝箱,車輛應當安裝行車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
7.特種罐車的罐體應經質檢部門檢驗。運輸爆炸性、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罐車罐體容積不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專用罐車罐體容積不超過10立方米,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易爆、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不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車駕駛人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和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