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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魏晉南北朝時期儒家刑法在中國的主要表現。

壹、“倫理”入法:

1,“準五役以懲罪”,而“役制”首次被納入晉律作為量刑依據;

2.確立“重罪十條”。《北齊法》將嚴重危害封建國家利益、侵犯封建利益的言行歸為十條,置於法典第壹條。

第二,特權進入法律的層次:

1,“八辯”入法,新法以李周“八辯”為基礎規定“八辯”;

2.“為官”,又稱“為官為徒”,源於《晉律》中的“雜贖罪”,允許官員在犯徒行為時,以官品、職銜贖罪。

三、“死刑重復”原則:

魏晉時期,死刑決定權集中。

擴展數據:

儒家思想法律化是指從秦漢以來中國法律演變的過程中,通過將禮引入法律,使儒家思想逐漸滲透到法律的各個領域,指導立法,解釋法律,影響司法,最終實現禮法統壹。

張先生指出:從漢武帝時期開始,他就以儒家思想為指導思想,從而開始了儒家思想的合法化進程。從西漢到唐朝,定型用了800多年。.....漢代開辟的各種引禮入法的渠道,為引禮入法、禮法結合創造了有利條件。

從魏晉到唐代,禮法的歷史性結合最終沿著這條路線完成,將中國法制史推向了壹個劃時代的階段。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學化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漢代、三國、南北朝、隋唐。

北京法院網-中國古代儒家法律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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