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網絡誹謗,是指利用互聯網等現代傳播手段,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與傳統誹謗相比,網絡誹謗更容易對被誹謗人造成精神和心理上的傷害,網絡誹謗也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了網絡誹謗罪的定罪標準,即謠言轉發500次以上即可判刑,明知是誹謗而為其提供幫助的,以* * *罪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而被追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年內受過誹謗罪行政處罰,並誹謗他人的;
4.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