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協會(地方自治)是公共組織(公共法人),有自己的權利、義務和獨立人格。自治區地方政府與中央和上級政府(包括政府的行政機關)沒有直接的隸屬和隸屬關系,但必須接受後者的法律監督。
自治區地方政府在執行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時,有權依法自主處置,不受其他政府(包括中央政府)的幹涉。
擴展數據
地方政府的特點
1,組織權,在國家法律的原則下,有權組織自己的政府,設立自治所需的機構,有權選舉和任免這些組織的人員,有權制定地方政府及其機構的規則、細則和各項制度。
2.財權,這意味著妳可以擁有地方政府的公共財產,收稅和借錢用於自治事務,有權決定自己的預算。
3.執行公務的權利,包括負責維護當地社會的公共秩序和管理各種公共事務,以增進居民的經濟、精神和物質利益。
4.地方立法權。在不違背憲法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就本區域內的自治事務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規和章程。
5.制裁:當地政府對違反國家法律或當地地方自治法規的居民有相應的制裁,但其形式僅限於行政處分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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