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領導權力的主要來源是:上級單位授權和法律規定。行政授權是指上級行政主體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各種形式授予下級行政主體壹定的權力。行政領導的權力來源只能是依據法律規定的權限或上級單位的授權,因為行政機關領導人不存在向上級單位要求權力的可能性。行政權力的特征有:合法性、公益性、特定性、國家意誌、單邊性、強制性、非處分性等。傳統行政權力;現代行政權力;行政權力的具體來源:強制、誘導、組織制度、信息和個人因素。行政權力價值取向的含義;公共利益的含義;行政責任的含義。聯邦制國家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關系:單壹制國家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關系。理解:行政權的主體、客體、目的和重要基礎。行政領導權力的行使方式:
1.法定權力:指組織領導者所固有的法律和法定權力;
2.強制性權力:指領導者所擁有的迫使下屬服從的權力;
3.獎勵權:指領導提供獎金、加薪、升職、表揚、理想的工作安排以及其他任何能讓人開心的權力;
4.專業化權力:指領導者的特殊技能或某種專業知識形成的權力;
5、根據權力:指領導者憑個人品質、魅力、資歷、背景等相關的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條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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