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傳統的特點可以概括為以下10個方面:1。法律制度和其他類型的制度有明顯的區別。雖然法律受到宗教、政治、道德和習慣的強烈影響,但通過分析可以將它們區分開來。2.與這種明顯的區別相關的是,在西方法律傳統中,法律的實施被委托給壹群特殊的人,他們或多或少地在專職的專業基礎上從事法律活動。3.所有法律專業人員都在壹個擁有先進知識的獨立機構接受專門培訓。4.培養法律專家的法學學術機構與法律體系有著復雜而辯證的關系。換句話說,法律不僅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決,還包括法律學者對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決的解釋。5.在西方法律傳統中,法律被認為是壹個連貫的整體,壹個完整的系統和壹個實體,它已經發展了幾代人和幾個世紀。6、法律實體或制度的概念,其活動依賴於法律的不斷發展,即其代代發展的能力,這是西方特有的信念。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夠存在,只是因為它包含了有機變化的內在機制。7.法律的發展被認為具有內在的邏輯;變化不僅是舊的適應新的,也是變化模式的壹部分。法律不僅在不斷發展,它也有自己的歷史,它講述著壹種經歷。8.法律的歷史性與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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