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漢初,統治者總結了秦亡的教訓,改變了秦的立法思想,確立了以黃老思想為基礎,法家思想為補充的立法指導思想。
黃老思想的核心是“無為而治”,具體體現在“守法省刑”、“輕薄稅”和民息等立法政策上。漢高祖首先廢除了秦朝繁雜的法律,制定了九章律令,奠定了西漢法律制度的基礎。實行十五稅壹稅,減輕百姓稅負。文帝、景帝繼續減稅,並進行刑制改革,廢除部分肉刑。黃老思想順應了西漢初年的社會需要,促進了社會生產的恢復和發展。
(2)漢武帝以來,確立了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封建正統立法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輔”、“禮法合壹”。
西漢初年經過七十多年的休養生息,國家積累了大量的物質財富。但漢初分封的諸王逐漸強大,全國人民的反抗也隨之爆發。以前的“無為”和“以法救刑”難以繼續推行,統治者不得不改變立法理念。
漢武帝采納董仲舒的建議,確立了儒家的獨尊地位,以“德為主,刑為官”的正統法律思想。其主要內容包括:治理國家要德刑結合,但以德為主,以刑為輔;在道德懲罰的適用順序上,先用道德禮貌進行教育,教育無效再適用懲罰。“德治刑輔”的儒家法律思想成為漢武帝以後漢朝的立法指導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