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壹)具有高等院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完成壹年試用期。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取得高等院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二年,取得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五年。
(三)具有高等院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完成壹年試用期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學習傳統醫學三年或者經過多年醫學實踐取得專門知識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方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