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壹般由密級和期限、正文、簽發機關標識、附件說明、文號、簽發人、抄送機關、緊急程度、印章、標題、發送機關、備註、成文日期、附件、主題詞、簽發機關和日期組成。
公文的標準格式包括:
1,必須負責。(如簽名、蓋章或會簽)
2、要有時間。(如制作出版時間,並加文號)
3、必須符合現行法定格式。(紙張、格式、細節)
4.這壹條原則上必須是分段描述的,而且是有實質意義的(即它是對某些行動或具體事情的通知),表達方式是從左到右的橫向格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主要將行政機關的公文分為“命令(令)、指示、決定、決議、指示、通知、公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答復、函件、會議紀要”。
通知的書寫要求
1.註意區分通知和告知性通知的用法。
2.撰寫通知時,應符合政策和法律。
3.用準確的語言寫通知,註意簡潔。
(1)每周智力通知。也就是說,在壹定範圍內公布需要知道或者辦理的事項,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都可以使用。如建設用地征用通知書、證書補發通知書、施工通知書等。
(2)監管(限制性)通知。用於公布應當遵守的事項,僅供行政機關使用,如壹些禁令。